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23-01-17    浏览次数:1006

直播行业竞业协议存在的问题

直播行业竞业协议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内直播行业已逐步进去成熟期,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网络主播的长期性、稳定性亦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为减少主播“跳槽”带来的损失,经纪公司在与主播签订的合同中往往会有竞业限制条款,这种现象已逐渐发展为直播行业普遍规律及业界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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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与经纪公司终止合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播终止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二是,竞业限制条款有效时,违约金如何承担?其中,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有效的主要理由有:

1、基于观众关注某个主播并非是为关注其背后的经纪公司而是关注主播个人本身的网络直播行业特点;

2、主播终止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系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且没有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

3、有的主播与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从其工作内容来看,该主播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属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符合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

4、有的主播与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虽竞业限制条款中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

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或给予否定性评价理由主要有:

1、认为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或者针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才能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2、虽签订有劳动合同,但主播并非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

3、在主播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在竞业限制条款中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该条款被认为构成“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

4、竞业限制条款中未约定补偿金,该条款属于加重主播责任并限制其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

但法院即使认可主播终止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但并不意味着完全认可条款中设置的高额违约金。司法实践中,法院考虑违约金的因素主要有:其一,竞业限制期间及是否给予竞业限制补偿;其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其三,公司在培养主播过程中的投入;其四,主播的过错程度。鉴于裁判的不确定性,为尽可能消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无效因素”,对经纪公司而言应做到以下几点:

1、如经纪公司和主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建议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应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且月经济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2、如经纪公司和主播仅签订一般的经纪类合同的,建议对竞业限制条款予以加黑加粗,并进行提示说明。在竞业限制期内,应给予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如认为直播合作费用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应明确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或计算方式。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对主播相关投入的证据材料,作为合同终止后限制主播择业的正当性依据。

4、发现主播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应注意保留相关损失证据,包括粉丝情况、销售情况等。对主播而言,在签合同前应重点关注“竞业限制条款”中的竞业限制时间和补偿金额。不仅要关注眼前利益,也要对之后的直播生涯有所考虑,事先做好职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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