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23-01-17    浏览次数:879

高管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高管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竞业限制的管理,往往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原因在于,高管人员作为掌握企业主要技术秘密和核心经营信息的人员,如果从事任何竞争性质的活动,可能导致原企业一定程度上丧失竞争优势或遭致损失。因此,实践中,无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不少企业都会对高管人员课以竞业禁止义务。那么问题来了,公司高管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究竟是否需要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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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高管人员同时具备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这个问题需要在两个法律关系层面去进一步考虑。一方面,《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属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约定竞业限制义务,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内,应给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公司为劳动者设定竞业限制义务时必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此情况下,竞业限制为约定义务;而《公司法》对竞业禁止补偿金并未作出规定,且高管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为法定义务。那么公司高管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究竟是否需要支付相应补偿金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负有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法律并不要求公司支付高管任职期间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竞业禁止补偿金是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手段和劳动者放弃部分择业权的对价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而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并没有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而只是基于高管的身份、职权为了公司的权益而要求高管履行的职责,是高管勤勉忠实义务的体现,因此公司并不需要为此支付补偿金。且在公司已经充分保障劳动者就业机会、薪资待遇、工作场所等权利情况下,若对在职期间竞业禁止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作否定评价,则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诚信的价值理念相悖。

但如果高管离职便不再负有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如公司要求高管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则需另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此时便由法定竞业禁止义务转为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当然,实践中如果高管违反竞业禁止的相关约定在先,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后续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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