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到底有多坑?
月薪八万左右的的某著名互联网公司陈某,因为违反竞业协议,在跳到另一互联网公司,竟被主张赔偿一百多万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陈某向前公司返还约两个月的竞业补偿金约十六万元,同时向前公司支付违约金约九十五万元,两项合计一百多万。这样的判决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了。
但这样的判决,仍然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我们在关注案件的同时,需要对其背后的原因以及法律进行深入的分析。
我们知道,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很多企业在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要求签署竞业协议,保密协议,甚至入职期间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否职务作品)均归属企业等一系列协议。劳动者基本没有选择的余地,很难谈得上公平。但一旦产生争议,法院基本上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来执行,至少在合法性上不存在问题。但这样的一个结果是,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劳动法中规定的很多权利,慢慢变成了纸上权利。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竞业限制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在适用时,应当非常谨慎。
在签署竞业协议时要慎重,同时,在履行竞业协议时要充分考虑其风险,甚至在离职时和企业进行协商,安全渡过脱敏期,否则很可能陷入巨额赔偿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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