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竞业禁止
在合伙企业中就没有“股东”这一说法了,相应的叫做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管理,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由于这二者对合伙企业承担不同的责任,对这二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要求是不同的。
对普通合伙人(GP)来说,竞业是绝对禁止的!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无需另外约定就负有。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即自我交易可以另外约定。
对有限合伙人(LP)来说,在竞业限制这块比较宽松!其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即自我交易。但是,这些事项都可以在《合伙协议》里面单独禁止。
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在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情况下,仍然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9条,该收益将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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