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
一、股东并无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禁止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对于股东而言,《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该条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虽然滥用股东权利在某种情况下可能表现为竞业禁止,但是本条仍然与竞业禁止有根本不同。
股东可能同时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但是在考察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必须对其身份予以确定。如果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则该违反和股东身份并无关系。因此从法律上来讲,并无任何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有竞业禁止义务。
二、股东的竞业禁止
1、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的竞业禁止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竞业禁止对股东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该章程是公司经过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因竞业禁止并非是对公司经营方面的规定,而是对股东个人权利的限制,因此投反对票的股东并不受公司章程本条的约束。
2、股东之间可以约定竞业禁止
公司在发起设立时,或者在经营过程中,因为担心某些股东与公司开展竞争,股东之间签订《发起人协议》、《股东协议》等,约定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该约定属于股东间的合同,只要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当然有效。股权转让,尤其是投资人进入、甚至一方股东完全退出时,为了防止股权过户后,卖出股东利用过去的经验、资源与公司进行竞争,一般会约定竞业禁止。
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之间的约定,都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而非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劳动者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其约定并不适用《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同样,该约定也适用关于合同无效、可撤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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