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认定
一、违反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规定的责任认定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体现为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公司以此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应满足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还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应特殊性。因此,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此产生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在审理焦点及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1、被诉对象的主体适格。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求主体必须适格,故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被诉对象为《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2、被诉对象的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被诉对象实施了侵权行为,即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公司应当举证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3、损害结果及事实。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存在客观损失,即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在具体个案中,公司的损失还可能是指商誉等隐性价值的损失。
4、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公司应当举证证明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与其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劳动合同关于竞业限制义务约定的责任认定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关于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竞业限制,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从事自己擅长的工作,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择业自主权。为实现竞业限制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竞业限制主体的一方必须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给予合理补偿,这种补偿构成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因此,《劳动合同法》除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还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经济补偿。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照双方关于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违约责任的,亦不以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过错为前提,相应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违约责任成立的基础合同关系。公司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同时,基础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亦可证明双方主体是否适格。
2、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以及履行但不符合约定两种基本形态,而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在性质上属于禁止性约定,即要求对方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因此公司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突破了双方约定的不作为义务。
3、公司违约。尽管上述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过错为前提,但是,鉴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要求其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责任时可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为抗辩,证明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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