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高管人员的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
一、义务的性质不同
《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体现为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义务属于约定义务,仅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为前提。
二、义务的承担主体不同
《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约束主体限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义务的内容不同
《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因属法定义务,故其内容亦由法律明确规定,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此处的“同类的业务”本着利于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的原则,应当严格局限此类交易的范围。被禁止的竞业限于与目前公司实际进行的营业同类者,目前公司没有进行的营业并不列于被禁止的竞业范围内;《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义务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义务内容均可协商约定。
四、义务的效力期间不同
《公司法》将竞业禁止义务的效力期间规定为义务人的任职期间内;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义务既可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亦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继续予以约定。
五、违反义务后的责任形态不同
违反《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体现为义务人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义务属约定义务,故其责任形态体现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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