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型违反竞业协议的调查途径
在隐蔽型竞业行为中,目标公司对相关的工作信息往往不会公开披露,原单位也很难通过公开调查取证的途径查询相关信息,下面以专业角度为企业提供一些调查取证的参考思路
一、关注行踪,是否实际出现于目标公司
在多数案例中,劳动者往往会直接于上班时间出现在竞争公司的办公场所。一方面,调查者可通过实地取证,以拍摄或录音录像的方式直接证明该劳动者的多次、稳定工作地点。另一方面,也可与目标单位的其他员工进行交谈,提及该劳动者的相关信息,通过对方公司员工反应来判断劳动者是否实际供职于该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探访调查时必须注重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在取证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涉及个人隐私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与用途。
此外,直接向目标公司寄送以劳动者为收件人的快递,以获取“本人签收”或“他人代收”的收件记录,或通过拨打前台电话询问转接,也可初步证明该员工在对方公司工作的行踪情况。
二、通过与目标人员涉及业务的相对方进行取证
除了直接针对劳动者与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探访外,通过了解劳动者在目标公司从事业务的相关方信息也能够有效获取劳动者的实际供职情况。例如,通过了解发现劳动者在同行业公司从事采购部门的管理工作,与某供货商具有一定的合作关系,调查者可以其他商家的身份与供货商取得联系,并以目标公司的劳动者推荐这一理由与该供货商沟通,从中获取该劳动者与目标公司的实际工作信息。
但对于此种取证方式,该证据的证明力低于调查劳动者行踪的直接证据。因此在对目标人员业务相对方进行取证时,必须完整记录通话、沟通的录音录像以及对方人员的身份,如果无法完全证明信息来源者的真实身份,可能在庭审中受到对方认为伪造证据的不利抗辩。
三、对关联公司的调查
公司关联关系的认定是判断劳动者是否存在入职竞争公司关联公司的关键因素。在原公司的初步调查中,首先可以通过公开披露的国家工商登记信息公示中的股权投资关系调查公司间持股关系,通过股权穿透图分析相关公司的母子关系。其次,同一自然人如果同时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时也担任其他公司管理职位,也可能表明在一个公司族群中的上下游控制关系。此外,通过调查公司的实际地址、联系电话等具体信息也有助于发现不同公司间“名为独立实为混同”的关联关系。
四、社交媒体调查劳动者活动痕迹
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发现劳动者与目标公司的实际联系,例如通过关注该员工离职后发布的工作信息、公司活动信息以及地理定位可以初步判断员工入职的新单位情况。同时,对于新单位的官网、微信公众号等自运营媒介发布的公司新闻、推送文章也可以检索该员工的职位信息。但是,由于劳动者与目标公司往往知晓竞业限制协议约束,也会高度注意相关信息的保密情况,因此我们认为通过社交媒体调查劳动者离职后的供职情况较前述取证方法而言难度更大。
隐蔽型竞业行为的纠纷属于较为复杂的劳动案件,在调查取证方面对原单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能否通过多方面的调查措施获取合法有效的证据供法庭认定决定了原单位关于违反竞业限制的主张能否成立。同时,原单位在调查取证维护公司权益与个人隐私、人身权益的保护之间也必须注重利益平衡,以行之有效的取证方式多角度佐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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