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具备哪些特征
竞业限制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有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特征主要表现为:
第一,具有约定性。竞业限制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有竞业限制所约定的义务,没有竞业限制条款,则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规定的限制。
第二,具有目的性。竞业限制的目的性体现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且竞业限制保护的利益必须是正当利益,不论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亦或是用人单位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以及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其他信息,都需要具备正当的目的,否则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第三,具有限制性。该限制性体现为对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的限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受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的限制,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具有补偿性。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应与劳动者受竞业限制的程度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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