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单方面解除竞业协议
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但是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手段保护商业秘密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即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之后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已无大的商业价值或者用人单位不想通过竞业限制保护商业秘密,都会涉及到用人单位如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在制作设计竞业限制协议时还要为自己留好“后路”,即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离职时及之前有单方面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在竞业限制启动之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9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一个月解除且无需额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效力存疑,但对于单位来说,采用这种约定也没有多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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