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协议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就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来调整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模式,显然已经损害了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的利益获取,同时因劳动者未进行竞争性行为,企业可能现实地或潜在地从中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从公平和对等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有以下几点需要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
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是具体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则没有规定。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来看,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法规政策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有指导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时不能低于地方规定的标准。
各地规定标准差别不一致,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额时,应注意地方法规政策,如果地方没有相应指导数额的,则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数额,但应注意合理性,一般认为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比较合理。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应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但实践中,不少企业图省事却安排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这种做法一旦产生纠纷,会面临很大的风险。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的费用属于保密津贴或工资性质的,不能代替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当然,有个别省市的也支持在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设计制作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明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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