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有超过3,000万名劳动者被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占据美国总劳动力的18%。由于雇主通常将竞业限制作为一种“take it or leave it”的前置要求,员工被迫在签署和放弃雇佣之间做出选择。目前,美国联邦和各州对于竞业限制的适用规则各不相同,竞业限制的广泛适用也加速了相关立法的推进,美国联邦层面于2023年推出了竞业限制最终规则(2023年1月5日竞业限制最终规则,下述)。虽然该规则具体通过时间仍不明朗,但对于部分州,如加州等地区,对于竞业限制的执行一直持消极态度,禁止执行几乎所有形式的竞业限制协议/条款;此外,诸如纽约州等地区也在积极推进相关立法。预计在不久的将来,竞业限制禁令适用的州将进一步扩充。
本文将着重介绍美国联邦与重点州相关立法动态,以供参考,希望在美投资和用工的企业及时关注和调整。
联邦立法动态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于2023年1月5日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1],要求在全美范围内禁止几乎所有竞业限制协议/条款。该规则认为竞业限制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阻碍了员工自由工作的权利,同时也损害了美国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
在拟议规则下,雇主进行的下列行为均将被认定为违法:1)与员工签订或试图签订竞业协议/条款;2)与员工保持竞业限制的关系;3)在某些情况下,向员工标识该员工仍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拟议规则将同时适用于独立合同人以及任何为雇主工作的其他人员,无论雇主是否向其支付工资。规则还要求雇主废除现有的竞业限制条款和协议,并主动告知员工相关条款/协议已失效。
拟议规则中规定的唯一例外为公司出售时的竞业限制安排。如果竞业限制义务人拥有被出售企业25%以上的股权,则可以对其适用竞业限制。另外需要注意,规则通常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限制性义务条款/协议,例如保密协议等。但如果其他类型的限制性义务范围过于广泛,以至于起到竞业限制的作用,则可能受到该规则的约束。
上述拟议规则自推出后即遭遇较大阻力,立法程序也经过多次延期。根据最新报道,FTC预计将于2024年4月对该拟议规则的最终版本进行投票。如规则最终通过并发布,将会要求雇主于发布之日后180天完成规定义务,即停止实施竞业限制条款/协议。
由于目前暂无定论,建议相关企业及时跟踪立法进展。
州立法动态
除了联邦规则外,各州也在积极推动禁止竞业限制的立法措施。
当前美国已有五个州禁止几乎所有类型竞业限制条款和协议的实施,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明尼苏达州、北达科塔州和俄克拉荷马州。相关立法仅规定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允许实施竞业限制,如针对某些企业销售人员的竞业限制等。此外,纽约州也在积极推进相关立法,虽然该州州长已经否决一项完全禁止竞业限制的法案(第S3100A号参议院法案,下述),但另一项正在审议中的法案(第S6748号参议院法案,下述)如获通过,也将极大增加该州竞业限制适用的难度。而在允许实施竞业限制的地区,也有20多个州颁布了限制此类条款协议的规定,如增加实施竞业限制的工资门槛、增加单方解雇情形下的适用限制等。对于其他尚未推出针对性立法的地区,则需要满足“普通法测试”(common law test)的要求才能有效执行竞业限制。该测试要求竞业限制的设置必须是必要的,并且应当是为了保护公司的重要商业利益,同时应确保限制的地理范围和义务期限具有正当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