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23-02-21    浏览次数:530

企业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企业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或履行协议时,企业往往基于补偿金成本及其他客观情况的考虑,希望终止协议的履行,那么企业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这个问题我们分两种情形分析:其一,协议签订后,尚未实际履行前,企业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其二,竞业限制协议已经开始履行,企业是否有权随时解除协议?

1.协议尚未实际履行对于第一种情形,企业是可以提前解除尚未履行的竞业限制协议的。从《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立法精神可知,法律授权企业与特定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从而对员工的重新就业权进行限制。因此,是否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以及是否实际履行该协议(实施对员工的就业限制),是企业的权利。企业当然可以选择放弃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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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已经开始履行对于第二种情形,企业也有单方解除的权利,但需额外支付员工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第9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一旦进入竞业限制期限,企业虽然也有单方解除的权利,但需额外支付员工三个月的补偿金。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上述规定中使用了“竞业限制期限内”的表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所谓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也就是说,一旦员工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此时企业单方解除协议的,除了需要支付正常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需额外向员工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

针对实践中部分企业采取入职时就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做法,提醒企业在员工离职时,提前进行分析论证,如果确认无需激活协议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员工,以免员工“单方履约”后要求补偿。对于在履行中的竞业限制协议,如未履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理论上已无需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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