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竞业协议,我们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职级越高的人离职,就越容易被执行竞业协议。随着竞业范围的扩大,可能连应届生、实习生都可能签订竞业协议。竞业协议可以在员工入职时签订,也可以在员工离职的时候签。如果说员工在入职前就签订了此协议,不一定会一定生效,具体是否生效,是由离职时公司决定的。那么问题来了,企业将这份协议放到面前时,我们是签还是不签呢?
如果不签,不签很有可能就无法入职。企业为了不让本公司离职的员工,转头去竞争对手那里工作,很多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得时候附加上竞业协议。如果选择签订,那么可能会影响自己以后的工作。竞争限制期限最长有两年时间,两年不能加入竞争对手的公司,也不能自行创业与原单位产生竞争,这对想跳槽拿高薪的我们来说,是一道很大的限制。
首先我们要明确,自己是否属于竞业协议限制的人员,虽然劳动法中明确限定了竞业限制人员只有三类,但并没有对这三类人员进行客观的定义。这是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企业选择让我们签署竞业限制协议,除非是有特别不合理的地方。一般不会以劳动者不是竞业限制为主体而认定协议无效。那么我们在面对竞业协议的限制下,离职时应该怎么办呢?
竞业限制只能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范围,不能剥夺劳动者的就业权,所以竞业限制协议只能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不能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也不能自己做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我们从事其他行业或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岗位是不受限制的,如果说竞业协议限制了劳动者不能从事的业务超过了有竞争关系的范围,则该约定是无效的。
并且竞业协议限制的最长期为劳动者离职的两年之内,超过两年的约定是无效的。当然,具体的期限是一个月还是一年或者两年,这些是由我们和企业协商确定的,只要不超过两年便是合法的。
虽然我们签署了竞业协议,但是当我们离职时,如果说企业认为不需要对我们进行竞业限制,不想浪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话,是可以选择不执行竞业协议的。如果企业没有告诉我们不需要履行,而我们又做到了竞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时,是可以要求企业进行经济支付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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