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23-02-03    浏览次数:1003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规定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规定

当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要给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三个月未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停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劳动者履行完竞业限制义务,但用人单位未付清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起诉主张。所以竞业限制补偿金和竞业限制义务是同存。但是这里存在一些要点,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特别是用人单位,一旦操作不好,会导致“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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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补偿金支付时间。法律规定,补偿金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履行义务时支付。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财务部门工作量,同劳动者约定补偿金在离职时一次性发放。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不承认,用人单位就需要证明该笔费用系补偿金。如果证明不了,反而会认定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补偿金,进而免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最终,用人单位不仅损失该笔补偿金,还无法追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所以,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最好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补偿金,并且转账时备注好款项性质。实在想省事,那一定要做好证据保存,比如在协议中要对竞业限制的时间、补偿金额、发放方式以及总金额计算方式,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重要款项加粗,并让劳动者特别签字。

第二,补偿金支付方式。法律规定,补偿金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发放。一次性发放可不可以?按年或按季度发放可不可以?可以,但是同理,只要超出法律条文固定的形式,都要把证据留存好。因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终止履行。一次性发放补偿金的最大风险,在于如何证明款项的性质,以及该笔款项到底是月补偿金还是总补偿金。

第三,竞业限制补偿金有最低标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固定,每月补偿金不能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能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低于上述标准发放,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但不能终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是有些地方,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终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补偿金。还有些地方对上述补偿金的比例也有不同规定,比如上海高院的指导意见是支持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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