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竞业限制是无效的
竞业限制就是约定员工离职后不得再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的一种约束性条款,是对离职后工作选择权的一种限制,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补偿金标准等,通常基于双方的约定。竞业限制可以写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里,也可以单独制作成竞业限制协议单独签署,一般在入职时签署。
1.在竞业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不得入职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也就是说即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工作,也不能自己创业做跟原单位同类业务。除此以外,不在竞业范围之内的,即使在协议中约定了,也属无效约定,可以不必遵守。
2.限制期限超过2年无效,从员工离职日算起,企业和员工可以协商具体时间长短,最多不能超过2年。
3.在一些大型企业甚至涉及到全球范围内,当然也会有企业限制到具体的某个城市或者地域。
4.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竞业协议的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企业在竞业协议生效期间内需向员工发放不低于原工资30%的补偿金,同时只要企业三个月没有支付补偿金的话,员工个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协议。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主动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但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如果累计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因单位原因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打工人请立刻马上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这时候需要先先向单位发书面的解除通知,之后再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解除。
6.有一些企业将补偿金与工资放在一起发放了,这种补偿方式如果说没有在条款中规定,并且发放工资的时候没有明确表示两者是分开的,那么竞业协议便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将工资中的一部分变相拆分成所谓的“补偿”,来规避劳动关系终止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义务,这种未实质性履行其竞业限制补偿义务的行为,是不被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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