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约定无效的五种情形
竞业限制系用人单位与特定人员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一定期间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形。竞业限制需平衡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利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约定侵害劳动者权利、避免用人单位因竞业限制约定无效导致企业利益受损。汇总如下竞业限制约定无效的五种情形:
1.竞业限制条款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而未约定任何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亦未实际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该协议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2.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系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与非前述人员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3.竞业限制协议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条件或方式向劳动者明示解除的意思表示,还应审查所附解除条件是否存在侵害劳动者的利益或加重劳动者的义务等因素。
4.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无效。
5. 约定竞业期限超过两年的,超出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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