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由于竞业限制需要支付补偿金,若竞业限制义务所需保护的信息已经失去了保护的意义和价值,不再需要该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与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当劳动者因为未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欲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应该如何操作?
1.用人单位想要解除时
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免除竞业限制义务,此时无需支付补偿金。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可以单方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但此时仍需要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2劳动者想要解除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并未提出解除,即使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并不当然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另外,因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任一方想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都应当履行解除程序才能生效,即必须通知到对方。因此,双方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务必要确认对方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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