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22-11-01    浏览次数:782

竞业限制协议条款要点,用人单位如何有效规避“挖坑自跳”

竞业限制协议条款要点,用人单位如何有效规避“挖坑自跳”

因竞业限制协议中条款的漏洞、瑕疵以及竞业限制协议中强加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等对用人单位以竞业限制协议为依据主张权利时带来各种障碍。本文将围绕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约定内容,从适用人员、期限、补偿金约定、生效条件约定及争议解决条款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用人单位更好的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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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具有法定性,若非属于上述人员而约定竞业限制将无法达到相应目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其身份,尤其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明确约定其在工作中知悉公司商业秘密。而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需能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工作中接触到的系商业秘密

关于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其工作职责,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应明确其工作中知悉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若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需能证明该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范围的人员,即并非约定竞业限制便万事大吉。

2.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应不超过两年,超出部分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不超过两年。司法实践中,对于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的,裁判机关会认定超过部分无效。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前提,但是也应考虑到合理性,应结合员工所接触的商业秘密情况、竞争对手情形等,综合判断所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是否能够实际起到最大化保障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目的。

3. 竞业限制协议中岗位需与劳动合同一致,否则若用人单位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会对裁判机关判断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带来负面效果

4.竞业限制协议中应就竞业限制的范围,即所可能涉及的关联公司、竞业单位、竞业行为尽可能地作出详尽列举,以减轻用人单位的举证负担。若未在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存在被认定为对劳动者显失公平,从而被认定为该协议无效。并且,即使不影响效力,在举证证明属于违反竞业限制时,也存在很大难度

5.竞业补偿金的约定形式、支付方式应避免通过工资等方式实现

6. 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条件,如劳动关系解除时书面通知等,而用人单位未按约履行的,竞业限制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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