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和全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并不是可以和所有的劳动者都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公司法》第216条、详见文末)、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即如果员工非前述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不区分岗位和职级,一律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协议,这是不符合竞业限制设置的目的与功能的。甚至更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限制劳动者就业权的一种行为。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范围应该是由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来判断。比如掌握用人单位市场经营策略方针、价格、销售信息的市场人员。
竞业限制协议范围约定技巧:
1、在协议中约定不仅是劳动关系、劳务、雇佣、业务顾问等都属于违约。
2、应约定清楚竞争对手及关联公司名称
3、就竞业限制的范围不仅约定员工,同时可将员工的近亲属约定在内,比如约定“员工的近亲属开设竞争业务视为违反协议”。
4、为了减轻用人单位举证负担,应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尽可能的列举竞业限制的范围。同时应该增加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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