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可能出现违约情形,均可能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1.用人单位违约
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用人单位违约的通常情形是没有按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禁止协议。
当然,在竞业禁止协议正常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竞业禁止协议,此时,根据合同解除的基础理论,属于用人单位重大违约,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
难点在于,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约定日常工资中就已经包括了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给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鉴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且竞业禁止本来就已经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一步讲甚至可能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发放,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解除竞业禁止协议。
2.劳动者违约
劳动者违约的通常情形是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对于劳动者违约,实务中用人单位通行做法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难点在于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的性质以及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事由只有两种,竞业禁止协议属于其中的一种类型,然而对于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性质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依据合同的基本属性来看,违约金具有两种属性:一是惩罚性;一是补偿性。这一区别在实践上的意义在于:如果是惩罚性违约金,则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更得请求履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反之,如果属于补偿性违约金,则只能请求违约金,不得变更请求履行主债务或额外请求损害赔偿。
竞业禁止协议可以看作在劳动法领域的一种特殊合同,但是就因其是缔结主体的不同而导致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性质也出现了差别。在劳动法领域里,大多数观点认为,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而非惩罚性质,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身缔结约定的身份不具有平等性,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也导致法律在立法上对其倾斜保护,且在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本身就影响劳动者就业的选择权,如果将违约金视为惩罚性违约金将再一次加重劳动者的负担,严重限制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利,故在实务中大多数将违约金认定为补偿性违约金
如果想知道自己的竞业结果,可以自己下单自查。这样就能看到竞业调查的结果 ,这对于求职者而言,非常有利,能够及时把握结果,从而拿到心仪的OFFER。具体查询方法是,点击此处(或者扫描图片二维码),然后填入自己的相关信息,支付竞业调查费用,10秒钟就可以收到自己的竞业调查报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