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解除
(1)劳动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该条明确了员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和条件,即企业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并不是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就可以立刻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当然,一旦3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的事实形成,员工即可以马上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而无须企业的同意。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条确认了企业享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即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实际需要随时知离职员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预期利益以及合理的择业期间,司法解释又给用人单位附加了要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经济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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