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的五个要点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商业秘密需要加以保护,如客户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线路图纸等,这些商业秘密能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而这些商业秘密,又都为企业内部分特定员工所知晓和掌握。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诸多规制,竞业限制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一、竞业限制仅适用于特定人员
竞业限制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基于这一目的,法律规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一方面是没必要面对每一个员工,另一方面是企业也无力承受向每一个离职员工都支付一份经济补偿金。
二、竞业限制协议属于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可见,企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里指的是可以约定,而非应当约定。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协议属于约定条款,而非法定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属于法律授权性规范,其本质是遵守双方意思自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即可,法律并不干预。
三、企业对竞业限制人员应给予补偿
由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员工离职后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员工的生存权,因此法律规定企业应对其进行补偿,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
四、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的,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企业的履约义务是按月并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的履约义务是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职业。
五、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计算
关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通常来说,由裁判机关根据劳动者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离职前月工资标准、任职年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持续时间等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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