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22-10-16    浏览次数:446

违反竞业协议支付标准和期限是多少

违反竞业协议支付标准和期限是多少

员工和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未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给与员工经济补偿,若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及期限是多少呢?

  公司应按照不低于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支付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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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并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涉密劳动者不得到竞业单位或者自我经营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区域为“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同时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履行合同义务。这种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提前支付的条款有效吗?

  从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文意来看,约定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明确了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将义务前移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与法律规定相违,应当为无效条款,不能规避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继续向竞业限制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但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办法之规定,并非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双方对工资结构认同,而且提前支付经济补偿不影响、不降低约定的劳动报酬,也应当是有效约定。

  综上,如果用人单位与涉密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同时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当在约定的劳动报酬之外单独签订或增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办法,得到劳动者充分的理解和同意。绝不能仅仅在工资表中增加“竞业限制补偿”一栏,就主张已经提前支付了劳动者该项补偿。当然,对竞业限制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次性或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是最安全最保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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