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聘场景下,商业利益冲突特指企业存在的潜在经营风险,一般来说,存在商业利益冲突并不是单方面指向个人行为,而是指某个人或某些人对于企业或组织在忠诚度和利害关系上发生矛盾的现象。一旦发生商业利益冲突,在进行判定时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未申报利益冲突”的违纪行为,还要证明该利益冲突确实给企业造成了损失或者其他不良的后果,也就是说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作为“商业利益冲突”劳动诉讼的佐证,不仅如此,由于这些员工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技能、客户资源甚至是商业、技术秘密都是企业的重要资源,对企业的竞争优势也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那么,究竟哪一些行为属于“商业利益冲突”呢?
这四类“商业利益冲突”频发
员工在外兼职赚外快
戴某2016年担任C公司的营销副总,在任职期间他主要从事该公司的设备销售业务,在摸清了业务模式并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之后,他开始寻找同类低价产品供应商并通过在其公司兼职,利用现有公司的客户资源,诱使客户将原属任职公司的采购业务,签约至新公司,从而谋取私利,戴某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商业利益。
员工在外“开小灶”谋私利
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山东A集团的副总孙某伙同业务经理苗私自开立自己的公司,后苗某以A集团名义对外洽谈业务,以一招“移花接木”的手段用新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承接项目。随后,孙某利用A集团子公司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资源为客户进行设计研发,在A集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研发费用收入囊中。
“任人唯亲”更容易造成商业利益冲突
董女士于2007年2月进入H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资源经理、业务拓展经理、运营总监等职务。2012年2月董女士与H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署了《H公司员工避免利益冲突认识函》,其中写明:当员工或员工所在的公司机构可能与员工的家庭成员、朋友或与员工有密切个人关系的人开展业务时,员工应当向上级披露。而在2014年,在公司对董女士一次合规调查中发现,董女士的丈夫及他的姐姐、姐夫均在H公司工作,其姐夫系董女士的直属主管。董女士还曾不止一次在公司内部未经批准同意的情况下采购上百台打印机作为礼品赠送给他人。
不同的公司存在业务关联更容易造成商业利益冲突
如果要招聘的候选人是一家拟上市公司的高管,而其亲属在该公司所合作的审计公司就职,那么这种情况下,同样容易造成商业利益冲突,在实际招聘或者业务对接过程中,应该“避嫌”。对于特定的容易产生关联业务交易的行业和岗位,如投资机构、会计公司或者审计、技术研发、采购、财务等敏感岗位,企业在招聘候选人的时候应当做好员工的背景调查,并且要求候选人提前报备其可能与岗位存在冲突的亲属关系情况,尽可能在实际任职过程中做好相关职能分离,避免发生潜在的商业利益冲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