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23-02-23    浏览次数:1333

公司监事是否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公司监事是否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监事从事与担任监事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时候,有些法院认为监事没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有些法院认为监事应当遵循竞业限制的义务。所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公司想要监事也承担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约定。如果监事在公司担任高管,会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的,那么公司和监事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最后,监事需要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若要进行同业竞争,最好通过公司股东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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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就是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这里面没有规定监事需要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禁止除了《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外,在其他法律规定中也存在,比如:

1、《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基本上都是对公司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而监事对公司并无管理职责,故而将监事排除在外。因此,监事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公司法没有规定监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监事作出竞业禁止规定,还是应当依据章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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