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相同就是违反竞业限制吗
竞业限制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与单位约定,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但是,是否只要劳动者先后就职的单位存在一样的经营范围,就认为两单位存在竞争关系而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呢?
考察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应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在社会实践中,企业的经营范围是行政部门划分并列举的大类;同时,企业登记经营事项时也可能超出其实际经营范围或由其他与经营范围不完全一致的业务。这就造成了如果只审查形式上的经营内容,可能会在不同的情况下对企业或劳动者造成不公。
经营范围相同并不一定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范围是指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不能将竞业限制的范围理解为全部经营范围一致的企业,否则以此主张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约定不会被法院支持。此外,竞业限制还需要注意不能超出法律规定允许的主体范围,否则其效力可能因主体不适格遭到挑战;在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时,将劳动仲裁、诉讼时间排除在限制期之外的约定也不会被认可。可见,尽管竞业限制是为了保障公司权利,但是如果过度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或者过分扩张企业自身权利,都不会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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