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表时间:2023-01-21    浏览次数:590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人们通常将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混为一谈,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讲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都限制了被约束一方的就业或从事某一行为的权利,但是两者从法律性质上而言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

1、竞业禁止,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公司法》第148条第5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竞业限制,来源于《劳动合同法》,依据合同而产生,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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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的对象不同

1、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本质为上市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限制期限不同

1、竞业禁止,只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在企业任职,则一直应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2、竞业限制,则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才开始生效,且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生效条件不同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获相应的身份是竞业禁止义务生效的条件。

2、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要以下几个条件同时成就:(1)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竞业限制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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