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龄退休,竞业限制约定有效吗?
在现实中,员工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重新择业时,往往会选择加入到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从事原来的职业,客观上容易泄露前企业的商业秘密,给前企业造成损害。竞业限制制度的安排,就是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竞业限制制度的本质,就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侵害。基于这一角度,员工离职后,无论其是否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均有泄露前企业商业秘密的可能,而不因为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会泄露,因此,对于因到龄退休而离职的人员,若在职期间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则离职后该约定依然有效。
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竞业限制协议与普通合同一样,是可以解除或终止的。常见的解除或终止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期限届满终止。即竞业限制协议所约定的期限届满,协议终止,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双方约定的期限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满二年时自动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即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可以双方均不支付补偿,也可以一方向另一方适当支付补偿(通常中提出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支付),是否支付补偿,谁向谁支付,支付多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通常不予干预。
3.企业单方面解除。即企业未经离职员工的同意,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9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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