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操作指引
竞业限制协议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所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避免劳动者离职后在短时间内入职或经营同类业务公司,产生潜在的商业秘密泄露或同业竞争风险。企业在依法支付补偿金后,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履行。如员工确实通过近亲属名义开设或投资公司以规避竞业限制义务,则属于违背诚实信用的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竞业限制协议与普通劳动合同不同,受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与用人单位不再具有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对劳动者的履约行为予以在场监管,主要依赖于劳动者对协议的自觉履行。故劳动者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以确保协议得以实质性履行。因此,如劳动者为刻意规避竞业限制义务而使用近亲属名义开设、投资公司,进而实际从事与原公司同业竞争的业务的,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行为。利用近亲属名义开设、投资公司亦应当被认定为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手段和方式之一。
另外有部分法院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中强调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随意扩大限制范围至劳动者近亲属既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亦损害了近亲属的相关就业权利,不应当被支持。固法律师认为,企业确实不可直接限制员工近亲属的同业就业权利,但禁止员工通过近亲属名义开设公司的手段规避竞业限制义务,实际上仍然约束的是员工本人的行为,并未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因此,关键在于判断涉案近亲属开设、投资公司实际上是自身行为亦或是协助劳动者规避竞业限制义务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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