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及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可以约定劳动者有竞业限制责任,但单位不给补偿金吗?
不可以。因为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对这种情况的补偿,如果竞业限制条款只有劳动者的义务而没有补偿金,将导致劳动者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违背了公平原则,所以补偿金是必须的。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规定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补偿金的最低标准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如果公司合同条款后面有一句兜底条款“但该标准若低于国家或工作地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按照国家或当地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计算”。因此,劳动者可以按照30%要求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单位愿意给更多的补偿金,法律没有禁止。
四、劳动者可以通过拒收补偿金来解除竞业限制吗
不可以。劳动者想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可以与原用人单位协商,签订解除协议。但如果未征得原单位解除同意,而直接通过注销银行卡等方式拒收补偿金,是劳动者自己躲避接收补偿金的主观意愿,并非单位的原因为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劳动者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责任。
五、单位主动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可以吗?
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劳动者还可以让单位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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