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密期和竞业限制能否同时适用
从设立目的看,脱密期与竞业限制协议都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然而两者的保护方式并不一致,脱密期是通过让相关员工在离职前与商业秘密隔离的方式减少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接触,而竞业限制协议是通过限制相关员工离职后自主择业权利的方式避免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因脱密期有不得超过6个月的限制,且仅能通过调换工作岗位等方式限制员工,难以起到实质作用,而且有引发劳动者拒绝调岗的争议的风险。故就实践效果而言,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更普遍的操作方式,对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持行业竞争优势更有优势。
相关部门规章并未涉及能否同时适用脱密期和竞业限制义务的问题,上海地方法规明确禁止两者的同时约定,而江苏省地方法规在2013年修订后删除了类似的限制条款。据此,似乎可以作出现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不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同时适用脱密期和竞业限制义务的推断。
此外,该两种义务可同时适用的观点并非是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口径,虽然江苏地区的地方法规和司法实践对此留存了一定的操作空间,但为了避免口径变化或具体法官观点不一的风险,我们仍建议优先选择一种方式执行;但如果公司已经执行完毕了脱密期的约定,且仍有竞业限制的必要,那在当下对于公司最有利的做法当然是继续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毕竟法律风险存在不确定性,且在江苏省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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