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调查取证
1、竞争单位工商信息
如工商信息(包括企业年报)明确员工为某一竞争单位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主要人员、股东、甚至是公司联系人,从而证明员工与该单位的直接联系。实践中,员工对于该项信息会更为注意,多会采取代持股或者隐名投资的方式进行规避,故公司在查询时还需注意相关人员是否为员工的利害关系人(如存在亲友关系)。
2、竞争单位官方网站、社交平台,以及员工的社交平台
信息社会,出于拓展业务、人脉的考虑,竞争单位和员工可能会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相关的信息,该项调查途径也可拓展至第三方平台是否存在发布员工在竞争单位参加某项活动,或代表竞争单位的相关新闻等信息,这些材料均可作为认定员工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重要证据。
3、以第三方(如客户)名义与竞争公司进行联系
询问员工相关情况,或直接与员工进行业务沟通、通话、电子邮件沟通、签署协议调查,亦或是冒充猎头(或聘请猎头)与员工进行沟通。该种方式需要注意,应当尽量避免员工事先知晓公司正在调查,避免员工提前防范,另外,在冒充业务方与员工联系的过程前应当对相关业务有一定的了解,避免员工起疑。
4、查询员工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公积金及个税、银行转账记录的情况。
可以通过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去社保经办部门调取劳动者的社保缴费记录,有的用人单位采用人事代理的手段规避原单位调查,这时查出来的缴费单位就与竞争方单位不一致,可以进一步对其两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取证。要求仲裁结构或法院到竞争单位发薪银行调取银行流水单据。但由于目前银行只接受公检法对公的调查,仲裁机构是否有权调查也是一个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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